RiDP用户保密协议

      鉴于贵公司将成为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光”)的创新开发者项目(即RiD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之合作伙伴,并将获知本项目相关的保密信息。对于本项目相关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是贵公司承接本项目应遵守的基本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的原则下,贵公司将因本项目的保密信息与理光达成如下合意:


第一条  保密的范围
1.   本协议适用于理光向贵公司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包括本协议生效日期前披露的所有保密信息。
2. “保密信息”指理光与贵公司双方在进行有关本项目的协商过程中、或者在本项目相关协议履行过程中,

      理光向贵公司披露的任何秘密性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
      2.1  理光及关联公司所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一切信息分析。理光及关联公司是指与理光有直接或间接的资本关系或业务关系的所有公司;
      2.2  理光及关联公司所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包括该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的各年度的市场情况;
      2.3  理光及关联公司所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包括该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的各年度的采购或销售情况、接受或发出的订单情况;
      2.4  理光及关联公司各年度所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及供需数据;
      2.5  理光及关联公司的售后服务情况;
      2.6  理光及关联公司的客户满意度情况;
      2.7  理光及关联公司的各种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商业信息;
      2.8  前述各项情况、相关数据信息的分析报告;
      2.9  双方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合作备忘录、合作意向书、协议(下称“有关协议”)等;
      2.10类似前述各项的一切信息。
3.   理光虽未直接向贵公司披露,但贵公司因履行有关协议而获知的第一条第2款规定的保密信息,以及理光关联公司向贵公司披露的、或者贵公司因履行有关协议而从理光关联公司获知的第一条第2款规定的保密信息,均应视同理光向贵公司披露的保密信息,贵公司应当按照本协议规定对该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条  贵公司的保密义务
1.   贵公司就保密信息向理光承诺如下:
      1.1  保密信息仅用于有关协议的讨论、协商以及履行;
      1.2  对其所获知或向其披露的所有保密信息均会采取严格措施予以保密;
      1.3  未经理光事先书面同意,在任何时候均不会将保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任何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但与本项目相关的有必要接受保密信息

      的贵公司的高级主管、高级雇员或顾问(下称“贵公司有关人员”)除外。贵公司负责将保密信息的秘密性质通知贵公司有关人员。并与贵

      公司有关人员签订至少与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同等严格的保密条款或协议,同时向理光提供已向其披露保密信息的所有贵公司有关人员之

      名单。贵公司为贵公司有关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4  除向贵公司有关人员提供保密信息外,不会复印、复制或散发任何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保密信息的任何复制或复印件必须注明该保

      密信息属于理光,并且标注“机密”、“秘密”字样或其他类似标记。
      1.5  未经理光事先书面同意,不根据保密信息接近或接触、联络任何第三方的雇员、代理人、客户、供应商或专业的关系人;
      1.6  在任何时候,未经理光事先书面同意,均不会将下列信息披露给除贵公司有关人员以外的第三方:
          1) 与有关协议相关的讨论或协商正在进行的有关事实;
          2) 有关协议的具体条款、条件或与有关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实,无论有关协议是否已经生效或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1.7  贵公司以谨慎、勤勉、尽责的态度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任何保密信息被公开或被他人非法使用、非法知悉,以造

      成对理光合法权益的侵害。
      1.8  贵公司知悉保密信息被未经授权地使用或披露,则立即通知理光并协助理光采取救济措施。


第三条  除外情形
1.   本协议第二条所列贵公司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1  保密信息在首次披露给贵公司之时已经被公开,但保密信息被非法公开、或者任何保密信息的知悉者违反约定泄露保密信息的除外;
      1.2  保密信息在首次披露给贵公司之后被公开,但由贵公司或贵公司有关人员未经理光授权披露保密信息、或者保密信息被非法泄露、或者

      其他任何保密信息的知悉者违反约定泄露保密信息的除外。


第四条 确认与承诺
1.   理光与贵公司双方在此确认:
      1.1  理光在向贵公司披露保密信息时,理光并无向提供任何附加信息或对保密信息予以更新之义务,对其准确性及完整性不做任何明示、

      暗示的保证或其他承诺;
      1.2  贵公司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应扩展至对理光之关联公司,就保密信息对理光关联公司亦应承担本协议规定的保密等义务;
      1.3  贵公司应持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在理光与贵公司双方间就有关协议所进行的讨论或协商过程中和讨论或协商终止后(无论该等

      有关协议是否签订或生效),以及有关协议履行过程中和履行完毕后,贵公司应始终、持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2.   贵公司进一步同意并承诺,在任何时候,未经理光事先书面同意,贵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地以任何方式利用前述保密信息去游说理光之雇员、诱使其离职或雇佣理光之雇员。
3.  未经理光事先书面授权,贵公司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加工或汇编,不得利用保密信息谋取任何知识产权。
4.  理光根据本协议向贵公司披露保密信息,不构成授予任何关于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许可行为,也不构成任何关于保证不会侵犯第三方的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承诺行为。


第五条  保密信息的所有权
理光拥有所有载有、含有、披露或与保密信息相关的材料或物品的所有权。未经理光事先同意,贵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贵公司违反本协议而致使遭受损失的,理光可以要求贵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2.   贵公司违反本协议致使保密信息被泄露时,如与该保密信息相关的有关协议尚处于协商或讨论过程中,理光可以立即终止该等协商或讨论;如与该保密信息相关的有关协议已经签订,理光可以立即解除该有关协议,贵公司应向理光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相当于依据该有关协议理光应向贵公司支付或贵公司应向理光支付的总金额之20%。本款规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理光所遭受的损失时,贵公司应补足差额。


第七条  法律适用
有关本协议的解释或争议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理光住所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第九条  其他
1.   本协议规定的贵公司之义务,应同样适用于贵公司所有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母公司、贵公司的直接和间接的分支机构、其他与贵公司有资本关系或业务关系的公司。贵公司关联公司不履行本协议义务,贵公司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理光承担违约责任。
2.   未经理光的事先书面同意,贵公司不得宣告或披露本协议或其条款和条件的存在内容,或者就本协议做广告或发布任何宣传资料。
3.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本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继受者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4.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的所有行为均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